回放
有证人称看到3辆单车被扔下
据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现场目击群众植先生称其当时突然听到有人叫喊,抬头看见有三辆摩拜共享单车被扔下来。“第一辆砸在机动车道上,另一辆挂在电缆上,还有一辆挂在人行天桥边上的花基上”,植先生描述,“单车是向高空上抛的,车再向下坠下。”广州市电车公司第一分公司则称抢修员赶赴现场后看见电缆上和花基上各挂着一辆单车。
而据监控显示,当天下午14时53分9秒左右,一辆单从人行天桥上坠落悬挂在电缆上不停晃动,相隔仅约10秒,天桥上再次掉下一辆单车,穿过电缆直线坠落砸在机动车道上。当时路面车辆较多。
公诉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指控袁某从天桥上抛下单车。庭上,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查全案证据,当庭判决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
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无人财伤害方按最低起刑点量刑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些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比如驾驶汽车冲撞人群等。实践中,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实施本罪的动机多为报复、泄愤等,但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是重罪,起点刑是三年,而对袁某要在3-10年间进行量刑。
主审法官介绍,本案案发地点是中心城区繁华地段,案发时间是车流、人流高峰期,行人、车辆川流不息,高空抛物很可能砸到路过行人或车辆,酿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若不是自行车刚好挂在电缆上,后果可能不堪设想。袁某因琐事而心生烦闷,明知或者应知将单车从人行天桥上扔下极可能伤及过往行人或车辆,仍为泄一时之愤而做出冲动之举,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袁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袁某认罪认罚,是初犯,年纪尚轻,故对其从宽处理,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若袁某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法律延伸
破坏共享单车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现实中经常可见被破坏的共享单车,如去年底有网友上传视频显示有两名男子将摩拜单车扔进珠江,还有人在东濠涌发现有共享单车无辜的身影,甚至还有人在黄沙地铁站发现共享单车被卡在树杈上……而坐垫被破坏、车锁被撬等破坏行为也是经常出现。对此,法官严正提醒广大民众,这类行为都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其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有3次以上破坏共享自行车的行为,或者其破坏行为导致共享自行车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