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今日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现场。 微信公众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公诉机关指控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朱小虎在服药后饮酒驾驶致意识丧失,对后果无法预见;其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主动赔偿,应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朱小虎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L176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栖霞区网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圆兰庭小区附近时,与牌号为苏AV433R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朱小虎未停车查看,而是顶撞苏AV433R小型轿车,并在碰擦其右后侧后,从该车右侧加速向西驶离。 朱小虎驾车从第三车道变道至第四车道(右转车道),在交通信号灯右转为绿灯、直行为红灯时,借右转道直行,以93.33km/h的速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过北苑西路路口。后朱小虎又加速至111.79km/h,行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站东侧时,与停靠在道路北侧的牌号为苏AU808X的小型轿车左前部刮碰,并高速强行从即将进站的牌号为苏AG8418 的公交车右侧超车,致其车辆左侧与公交车右侧发生碰擦,后将在此候车的被害人施某、朱某母子撞倒。 其后,被告人朱小虎所驾车辆撞上停靠在道路北侧的牌号为苏ART960的小型轿车和行道树后停止,致多辆车连环追尾相撞。
被告人朱小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朱小虎当晚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 33.4mg/100ml。被害人施林妹、朱宸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撞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小虎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仍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在已发生追尾事故的情况下,不计后果继续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闯红灯,连续撞击行人及多辆车辆,造成二行人死亡及车辆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解读:
1、关于案件定性
被告人朱小虎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法院认为,朱小虎作为一个有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其对于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上酒后驾车的危害应明知,但其在第一次肇事后,未停车查看及处理事故,而是加速驶离, 并以93.33km/h高速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十字路口,后又继续加速至111.79km/h,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主观上对于该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主观上系故意,而非交通肇事罪所对应的过失心态。故对被告人朱小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