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指定异地办理后检方撤诉
宣判后,牟秀华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4日,潍坊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牟秀华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04)坊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5年12月27日,坊子区法院作出(2005)坊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几近相同的证据,再次认定牟秀华贪污公款90800万元,判其有期徒刑6年。
牟秀华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2006年3月20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潍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认定牟秀华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2005)坊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将此案再次发回坊子区法院重新审理。
2006年9月30日,坊子区法院作出(2006)坊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第三次认定牟秀华贪污公款908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牟秀华仍不服、上诉。2006年10月26日,潍坊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2006)潍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牟秀华贪污公款90800元错误,牟秀华贪污公款实际数额为44080元,改判牟秀华有期徒刑3年,缓行3年。据悉,此时距她被逮捕已2年7个月。
对这一结果,牟秀华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2007年5月,潍坊市中级法院驳回牟秀华的申诉。之后,她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13年12月20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2012)鲁刑监字第76号再审决定书,认定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指令潍坊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4年8月15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潍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之前判决,指定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对本案重新审判。
2016年12月21日,潍城区法院作出(2016)鲁0702刑再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对牟秀华的起诉。2017年1月19日,潍城区检察院对牟秀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坐冤狱1039天伸冤用了12年
牟秀华向京华时报记者讲述,坊子区盐业公司设有二套账务,分别是公司账和内部非独立核算的盐政账,她任财务科长的同时,兼任盐政现金员。
对于涉案的90800元车款,牟秀华向记者解释,公司先后购买三台面包车,是从盐政账出款90800元,以三个职工个人名义购买的。“因为公司账上的周转资金不足,另外,若以公司名义购买,怕法院查封,当时公司欠债近千万元,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