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横向垄断,申辩理由无法改变违法事实
协会和企业的申辩有理吗?
“处罚正确,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站在专业角度分析。
是不是垄断行为?黄勇表示,垄断协议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协议,也可以是竞争者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后实施的协同行为,无论本案涉及的公约是否签署、是否正式印发,固定价格的意思表示已经形成,特别是涉案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价格进行交易,从结果本身来看,它确实达到了价格固定的目的,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已明显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企业经营不景气能否成为申辩理由?“去产能或者亏损本身不能成为价格固定的正当理由。”黄勇认为,经营者如主张不适用《反垄断法》,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协议或通过共谋而实施的协同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从国内外执法实践看,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由于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实施的最具市场破坏性的行为,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显而易见,无法满足不适用的条件。
同时,黄勇认为,协会在此案中并无“冤情”,行业协会在法理上应当是经营者的自律组织,但在实践中反而容易成为各种垄断行为的“温床”,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引导经营者依法竞争。
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副局长张光远表示,这个案件的裁决很好地向市场中的广大经营者传递出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的信息,反垄断没有法外之地,无论是谁,违反了《反垄断法》,妨碍限制了公平竞争,都将受到处罚。
今后再违法垄断,将从重处罚
在调查山西电力案件的同时,执法人员也接到了来自其他省份的举报。徐新宇表示,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推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发改委重点关注领域,再发现类似案件将从重处罚。
执法是最好的普法。在这起我国首例直供电价格垄断案对外公布前两天,神华集团邀请反垄断执法人员为下属二级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一次“强化行业自律”专题培训。与会的电力企业希望执法人员对全国市场化交易进行反垄断监管。
电力行业监管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国家发改委也将长期进行电力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并且针对电力产业链中的不同特点,进行重点关注。“比如发电侧售电侧,我们更关注有没有垄断协议;对中间电网业务的关注重点则放在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张汉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