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3日消息(记者刘祎辰)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6年,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今天,国家发改委对涉案协会和企业依法开出7338万元罚单。
进行大用户与电厂间的直供电交易,是对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这种方式,用电大户可以直接与电厂单独商量价格,在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讨价还价”,电厂薄利多销提高电网稳定性,工商业用电大户则可以节约用电成本。然而2016年,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却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固定降价幅度。
经过实名举报,调查查实,2016年1月14日下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召集大唐、国电、华能、华电4家央企发电集团山西公司,漳泽电力、格盟能源、晋能电力、西山煤电4家省属发电集团,以及15家发电厂召开座谈会,协商价格,签订公约,并确定2016年山西省第二批大用户直供电报价较上网标杆电价让利幅度每度电不超过2分钱,最低交易报价不得低于每度电3毛钱。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处长徐新宇介绍,“大概达成三毛钱市场价,市场价最低到一毛七了也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大概五分钱。”
然而,面对反垄断调查,“电老虎”并没有乖乖就范。相关调查人员表示,虽然案件事实的查证并不复杂,但向行业企业“普法”却着实费了功夫。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表示,自己的红头文件没有印发,算不得数。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处长司吴东美解释道,“大家共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形成了,也有一个具体的价格,垄断协议已经达成、实施了,跟这个文件有没有正式印发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垄断协议可以是正式的文件,甚至可以是口头协议。我们衡量的关键是有没有形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意思表示,有没有把这种意思落到实际的经营活动中。”
除了在协议达成上面狡辩,相关负责人甚至直言,电力行业企业贡献大,且处于改革当中,需要容错机制,且电力行业属于特殊行业,不适用于《反垄断法》。
徐新宇说,“他们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尤其对《反垄断法》一无所知。他们这个协会和个别企业不断强调‘发电企业不是垄断企业,《反垄断法》主要是管垄断企业的,我们没有垄断利润,我们全行业亏损,都在低于成本价销售。我们是管低价倾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