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人说,人工驯养珍稀保护动物不应被视为犯罪,理由是人工驯养会增加这些动物的数量,是一种保护行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王鹏被判有罪,本质上是因为他贩卖这些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而不是因为驯养。
所以综合而言,王鹏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不算重,仍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畴。
问题四:饲养濒危野生动物,到底可不可以?
关于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到底可以不可以呢?
我国法律早就允许个人驯养这些国家保护动物了,只不过得申请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驯养。
(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回到本案中,从动物保护的角度来说,王鹏的这种做法极为危险!为什么?因为一旦法律允许随意买卖人工驯养的珍稀保护动物,相对于耗时耗力的人工繁殖以及不小的失败风险,逐利的人会选择成本更低的野外捕捉,再通过人工驯养“洗白”,将令原本的野生物种种群被严重破坏!
因此,我国法律才明确规定:不论是野生还是驯养繁殖的珍稀动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禁止非法买卖。也请大家务必记住:我国法律支持合法的驯养和以研究和保育为目的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繁育活动,但一定要申请相关许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问题五:“情”与“法”,到底该如何权衡?
首先,法官的职责是按法律办事,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就只能按法律来执行,严格按法律条文和事实依据做出判决,只要这两方面立得住脚并符合程序规定,那就是一个公正的司法过程。
其次,法律是需要人性的,这是法律最终的必然之举,但人性并不能主观地体现在法庭的判决环节,而应当前置性地体现在立法阶段。
最后,从司法层面上说,根据法律条文作出相应判决,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法庭的依据就是现有的法律条文,法官无权并且也无力做出任何哪怕是一丝一毫的更改,否则它就是职责的错位。
但也得同时看到,从立法角度上看,法律是处于不断修改完善的状态,会随着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发展变化而作出相应的梳理或调整。毕竟,法律并不是越严越好,而是要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任何过重的法和过轻的法,都是对“罪责相当”原则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