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故意,主观“明知”问题,刑法虽只对本罪做了一般陈述,即要求被告人明知为野生动物,至于这种明知到何种程度,往往存在分歧,但应注意到,王鹏作为鹦鹉爱好者,对其在购买和饲养过程中对鹦鹉的特殊性在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主观认知;同时,侦查机关证据搜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很难被质疑,报道及王鹏妻子的“爆料”对此完全无相反的意见。所以很难说王鹏达不成该罪主观上的“明知”。
因此,王鹏出售作为濒危野生动物的“绿颊锥尾”鹦鹉2只,家中另存有同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鹦鹉45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是以构成犯罪。
问题三:对王鹏的判罚,到底合不合理?
舆论的焦点之一便是,对王鹏的判罚,到底合不合理?
关于这个疑问,得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图:该案一审判决书截图)
一方面,判决书显示,王鹏不仅仅只是饲养这些鹦鹉,还有证据证明:他早在2014年就开始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鹦鹉,在2016年4月他就曾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过6只鹦鹉,其中2只正是我国重点保护、禁止非法买卖的“绿颊锥尾鹦鹉”。
这次王鹏被抓,就是由于从他那里购买鹦鹉的买家谢田福被警方抓了;然后谢田福为了争取从轻发落,向警方举报了他。
恰恰因为他一直有出售珍稀鹦鹉的行为,所以,若不是因为案发,他还会继续出售他所饲养的那45只国家重点保护鹦鹉。
另一方面,王鹏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正好卡在刑法第341条“情节严重”的起点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附的目录来看,鹦鹉科(所有种)构成情节严重的底限数量是6(有期5-10年),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底限数量是10(有期10年以上)。
(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附目录截图)
如果王鹏仅出售2只鹦鹉还达不到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程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王鹏家中这45只鹦鹉的认定是“未遂”,即尚有45只鹦鹉未出售就被查获,属于部分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