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其来源不明的财产---位于河口县的一处楼房、一辆黑色传祺牌轿车、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白色丰田牌多用途乘用车依法予以没收,拍卖后款项上缴国库。
法院终审
私放走私车社会影响恶劣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邓伟不服,提起上诉。
邓伟认为,他的行为没有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他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对其判处财产刑,没有给他的家庭成员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一审法院对他所犯的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邓伟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查缉走私货物过程中,未履行工作职责,将运送走私货物的车辆放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邓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邓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现有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非法持有弹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关于邓伟上诉称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查,邓伟虽辩称他做生意有大量债务,为做生意还有大量借款,同时他所做的生意也赚了不少钱,能证实他的财产来源。但邓伟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与在案证据相悖,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对邓伟的自首、积极退缴赃款等情节给予充分考虑,所作量刑并无不当,邓伟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17年2月28日,云南红河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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