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贾经理称,宁女士卖房时,市区周边的均价在七八千元每平方米,与宁女士5980元的卖价相比,的确存在着明显的差价。而实际上,据媒体报道,在宁女士签合同前的4月份,合肥市区二手房当时的挂牌均价已经达到12846元/㎡。
律师观点
合同显失公平可向法院申请撤销
对此,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付磊律师认为,“此事中,当事人出让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是当事人在极不了解市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就合同而言,显失公平。”此外,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对于房产中介的行为也有相应的规范,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相关事项,其中就包含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而销售经理明知房屋卖给自己的妻子,却不预先告知卖家,存在隐瞒真相的嫌疑,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卖家的利益。”
由此,付律师认为认为,宁女士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签的《房地产经济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链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