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上班有时也不能扣工资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关工资奖惩的约定不得减轻单位的法定工资支付义务。
所谓法定支付义务包括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者并未提供相应的劳务,用人单位仍应给付相应的工资。如劳动者享有的婚假、年休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支付。
同时,出于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考虑,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企业虽然仍有工资的支付义务,但是可以以一定的形式对工资进行适度“克扣”。例如,在劳动者患病、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非工伤医疗期间情形下,由于劳动者无法提供等量劳动,单位可以适度的克扣工资。
为了防止单位以生产经营为名,滥用工资克扣的权利,法律规定,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还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支付工资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遇这四类扣工资可以说“不”
这4种扣工资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克扣,劳动者可以拒绝:
违法性扣除。
这里的违法性扣除是指违反《劳动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对劳动者工资予以扣除的情况。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带薪休假制度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例如行使选举权、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担任证人或者人民陪审员等)的权利,在此期间,单位以劳动者未参与劳动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就属于违法性扣除;
强制性扣除。
实践中,有些单位以各种捐款的形式对劳动者工资进行部分扣除,也就是所谓的“逼捐”现象。这类工资克扣虽然打着慈善的外衣,但违反了捐款自愿和劳动者工资自己支配的权利,也属于非法克扣工资的情形;
惩罚性扣除。
有些单位以劳动者“违约”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为由,进行惩罚式工资扣除。劳动工资发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适宜”原则,即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应与劳动者“缺席”劳动所带来的损失直接联系。比如迟到扣工资时,除了要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要与劳动者迟到所产生的直接延误量相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