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两国,性交易都是违法的(美国内华达州除外),但英国全国卖淫“技术上都是没人管的”,警察只会处罚设妓院、上街拉客以及皮条客,美国警察对性交易者也只是罚款。在法国,首次被发现并定罪的嫖客将被处以1500欧元的罚款。如果再犯,罚款就可能翻倍至3750欧元。法国和瑞典、挪威、冰岛、北爱尔兰、加拿大等国一样,对性交易只罚嫖客不罚性工作者,理由是:性工作者多半是迫于经济因素别无选择,供嫖客以金钱满足自身的性需求,并被皮条客剥削经济所得。性工作者是社会结构下的受害者,自然无需承担道德责难与法律责任,但压迫卖性者的嫖客与皮条客并不具有正当性。
在我国台湾,原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第1款:“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第2款:“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卖淫或媒合卖淫而拉客者。
因为该法对以谋利为目的的性交易者才处罚,因此被指责为抓娼不抓嫖,但自2009年大法官会议裁定此原则违宪后,相关法律已经修改,目前从法律上讲,台湾对性交易的男妇双方都可以罚款,但实际刑事政策在朝着性交易合法化的方向走。
当然,发达国家并不是没有对性交易参与者处以监禁刑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以及皮条客准备的,根据韩国2004年3月开始实行的《性买卖特别法》第21条1项规定,对于参与性买卖的男女均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此处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对普通性交易者适用。总之,对性交易者不处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在法治国家已是通例。
那么,中国维持对卖淫嫖娼人员处以半年以上两年以下收容教育的规定,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我估计有两种可能:
一是中国领导人要以严格管理在中国建立远高于西方的性道德标准。夫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根据儒家经书记载,中国春秋以前简直就是大同社会,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子其子,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那个时候的中国,圣贤治国,没有妓女存在。春秋战国之后,虽然是“脏汉、臭唐、埋汰宋、乱污元、明邋遢、清鼻涕”,社会上下无处不下流,但在意识形态上,还是维持着男女授受不亲的极高道德标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国家以来,更是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妓女挽救和改造运动,据说一度在神州大地上消灭了性交易和花柳病。如此辉煌的历史成就,当代领导人当然不能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