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的八个“严禁”,一一例举了之前党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一点都没有给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留面子。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其中,为了堵住发放个人补助的漏洞,《办法》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参加党建活动的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所需费用基本分门别类规定好了,像会餐宴请、购买电脑、设小金库等猫腻,就断了这个念头吧。
而且,为了避免主题党日和党建活动异化为公款旅游,《办法》规定不能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书记同志注意:要“公开”!
政知见发现,党建活动所需的财政资金,原则上要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部门必须给予合理保障。
同时,党建经费要经历三步走,一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编制计划,二是列明经费列支渠道,三是报机关党委审核。财政资金这一部分不能超出核定的公用经费额度,党费则按照有关规定列支。支付的时候,则执行国库和公务卡的有关制度规定。
每年3月31日前,上一年度的党建活动,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和列支渠道等,都必须上报备案。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也就是发布《办法》的三部委,要进行事后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违背《办法》的,比如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就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是违法了,则移送司法。
如果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会考虑其涉及面广、资金来源较多等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