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全部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在相应城镇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享受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2、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技术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我市医疗救助范围。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卫计委。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扩大住房保障服务范围。
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较为集中、农业转移人口较为聚集的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
(十四)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依法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移续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续接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
(十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抓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凭“整户转移备案书”或“个人转移备案书”继续享有农村“三权”政策的落实,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