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释疑
1、为何要对国I国Ⅱ车采取区域限行?
机动车排放是北京PM2.5最大污染源
据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处处长李昆生介绍,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70万辆,每年排放污染物总量约为50万吨左右,排放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分别占到该类污染物全市排放总量的86%、56%、38%。在细颗粒物(PM2.5)本地污染贡献中,全年机动车排放贡献比例达31.1%,其中非采暖季机动车排放更是达到本地源排放的40%以上,可以说,机动车排放污染是我市本地PM2.5的最大来源。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约有一半会转化成PM2.5,也是造成臭氧超标的主要因素,其中轻型汽油小客车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80%至90%。
2、国I国Ⅱ车限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大气条例》制定限行政策
李昆生介绍,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依法治理大气污染,北京市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借鉴国内外治理经验,于2014年3月1日,发布实施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条例》),并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大气条例》第七十二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第七十八条提出“本市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