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架构,从理论上讲,这存在着监督的盲区;又或者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授权不充分、手段缺乏或需要多头协作的情况。而在这三地进行试点的监察委员会,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操作
很多人曾经呼吁成立监管的独立机构,类似于香港的廉政公署那样,集侦查、审讯、审计等功能于一身。但毕竟牵一发而动全身,很多事情要一步一步来。
比如,从目前来看,审计署的功能就不太可能拿到监察委员会中去。一则,从现实上看,审计本身就是很大一摊,对于机构架设可能负担很重;二来,在六中全会的公报中,也将监察机关、政协、审计机关的监督方式平行列为三种(依法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看上去没有合并的趋势。
从现实操作的层面看,目前最有可能的机构调整,应当是原有的监察部门同检察院负责反贪部门的功能合并进入监察委员会。这样做,首先是减轻了改革的压力,比较容易操作;同时,它赋予了监察委以更多的手段。
按照《方案》,监察委将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就是说,这样的“一套人马”,就将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无论党员还是非党员,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在监察范围内。而如果将纪委、监察部门、检查机关反贪部门的功能归于一处,在监察的手段上就将得到丰富:纪委的执纪功能现在已经很明确,但是对于监察来说,有时还需要执法手段,这些在目前的机构架设中是没有的。
重大
为什么说这将是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首先,是在提法上。六中全会的公报中,首次将“监察机关”与“权力与立法机关”(人大)“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并提,甚至按照合理推测,未来也许会出现“一府两院一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的架构。这是一个全新的垂直条线,由权力机构人大产生。
其次,是法律需要随之修订。比如,在宪法中,其实并无“监察机关”这一概念,未来如果需要提升其位格,就面临修宪可能。又如,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监察的对象、手段也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所需的不完全一样。未来监察委究竟监察的对象有多广、可以获得怎样的监察手段与权利,都需要法律予以确认。
另外,还有领导层级的重视。新闻通稿已经提到,中央成立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但没有更多信息;但在地方上成立的相应小组,则由地方一把手担任组长。想来也是,这一工作可能牵涉面非常广,涉及到党委、纪委、政府、政法委、人大、政协等多个条线,因此需要统领和协调的工作会非常繁重。
但同样,这一工作的未来前景亦相当可期。
比如,在六中全会的公报中,就曾有鲜有人见的“一字之差”:过去我们熟知的“党风廉政建设”,被新的表述“党风廉洁建设”所替代。这就意味着,廉洁将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更将拓展到所有的公职范围;甚至是与公权力、公职人员打交道的整个社会,未来也许也都将纳入到这一范畴。换句话说,反腐败将不仅是政党内部的事情,更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职责与风气所在。
来源:侠客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