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回答与释法有关的问题,他强调,香港基本法104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政治效忠问题。
焦点1
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天经地义
发布会现场,有记者提问,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实质,是不是政治效忠的问题?
李飞回应说,“确实是这样,香港基本法104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政治效忠问题,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他表示,第104条所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拥护“一国”,坚持和拥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坚持和拥护香港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敌视、颠覆、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煽动“港独”的人骨子里是不可能拥护香港基本法的,这是最浅显的道理。
第104条当中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关乎“一国”,“大家看这个条文,在讲特别行政区之前明确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效忠特区本身就是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说效忠特区而不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质上就是把香港特区视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政治实体,明显违反‘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
焦点2
提请释法规定不能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记者提问:香港目前有一些说法,这也是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时都会有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香港终审法院提出请求时才能进行释法,怎样看待这样的质疑和说法?
李飞回应说,“现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从基本法制定的时候就散布歪理邪说,基本法实施以后这么多年继续进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现在有一个舆论陷阱,就是讲‘只要人大释法就是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所以我请大家再把第158条好好读一读”。
第158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李飞解释说,“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授权者有权约束被授权者,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他怎么能质疑授权者呢?”
李飞表示,第158条第三款规定,香港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可以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授权你解释,你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了必须对其他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况时,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在作出终审的判决之前要由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这是一个重要原则,不能说终审法院想提请就提请、不想提请就不提请,这个地方‘应由终审法院提请’不是讲只有终审法院提请了人大才能释法,而是讲这一款中约束的是香港的司法机关。按照香港的审判程序,真正的终审是到终审法院。也就是说,其他下级法院无权请求人大释法,只有终审法院才能够代表香港的司法机关向人大提出释法请求。而这一条‘应由终审法院提请’的规定,不能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