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作说明。
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公开宣扬“香港独立”、“香港民族自决”等“港独”或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引起包括广大香港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忧虑和愤慨。“港独”的本质是分裂国家,“港独”言行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严重违反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并且对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选举过程中,一些宣扬“港独”的人员报名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主任依法决定其中6名公开宣扬“港独”主张的人不能获得有效提名。10月12日,在新当选的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或在誓词中增加其他内容,蓄意宣扬“港独”主张,并侮辱国家和民族,被监誓人裁定宣誓无效。香港社会以至于立法会内部、立法会与特区政府之间,对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应该重新安排宣誓产生了意见分歧和争议,并由此影响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
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有关争议涉及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正确理解和执行,为有效打击和遏制“港独”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的规定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依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解释(草案)已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现对解释(草案)内容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