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公众急救知识方面的培训,简单的只需要半天时间。还是以心脏骤停时的心脏复苏为例,培训时我们会进行指导,包括你施救之前应该拨打急救电话、应该按压哪个部位、用什么手法、按压深度与大概频率等等,这些学起来都是比较简单的。当然,不同的状况所需要的技能不一样,心肺复苏比较简单,但是碰到心梗或其他疾病的病人,可能需要的时间就更长,以及包括哪些是适合社会施援的、哪些是需要等待专业人士的,这些也要区别对待。”
追问3
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情况?
法律上不好区分是积极救治还是加速死亡,但仍应提倡免责
据了解,虽然多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但明确提出施援者造成患者损害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仅上海一地。如《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仅规定,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朱华栋介绍,很多国家已经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积极参与救治者可以免责,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无法提供司法上的更好保障。“事实上,只要接受过相关培训,并且进行了施救,不管结果如何,确实不应该担责。当然,如果你一点急救知识也没有,只是瞎治,还是要尽量避免。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说,到底你是积极救治,还是加速死亡了,这个的确不好区分。”
朱华栋认为,应该提倡鼓励社会施救及施救免责,社会也应该避免见死不救。“现在大家都怕讹诈,信任度不高,包括老人倒地没人敢扶,有人倒下了没人敢救。这样的现象还存在,司法上应该给予一些更好的保障。此外大家一定要意识到,很多情况下一个人倒下了,不救,一点机会都没有,救了,还有一些机会,所以一定要提倡。”
其他“好人法”未明确免责
【北京】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2017年3月1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杭州】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2015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120”电话呼救。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2013年8月1日实施
第八条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