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受理对象: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户口被注销后重新出现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程序: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落户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两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还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拟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非原注销地址恢复户口的,还应提供原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无户口人员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等)。
5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过期的无户口人员
这类人员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补领、换领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件
受理对象:因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法登记户口的人员。
办理程序:本人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立即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照片,还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换领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还应提供过期的《户口迁移证》的原件。
(二)原本市户籍人员、本市生源学生因不符合迁入地落户政策恢复户口
受理对象:共包括两类,一类是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后、不符合迁入地落户政策的原本市户籍人员;另一类是因升学将户口迁至外省市院校集体户、毕业后不符合迁入地落户政策的原本市生源学生。
办理程序:本人持证件证明向原本市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填写落户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两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以及本人身份证证件,还要提供拟入户《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迁移证》原件等。
6未办理手续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