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对象: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已办理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程序: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被收养人的血样和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50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两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还要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收养的,应提供本市民政机关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该《决定》施行前收养的,应提供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的无户口人员
受理对象: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程序:无户口人员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持证件证明向本市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落户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照片,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非婚生育说明;
申请随父落户,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市局核准后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