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港、澳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应提供境外或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如为集体户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下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非婚生育子女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提供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非婚生育说明;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如果申请随父落户,要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果鉴定证明存在异议且无法核实,应提供本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果申请随母落户,《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异议且无法核实,也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在港、澳出生的无户口人员,要提供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受理对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因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未登记户口的子女。
办理程序: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政策内生育子女如果证件证明真实齐全,派出所立即办理;非婚生育的子女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不涉及在港、澳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其他所需证明材料与第一类人员相同。
3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受理对象:原户籍为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本市,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证件证明向原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填写落户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两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还要提供拟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