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六)完善行业基础服务设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七)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持续推进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考核体系,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八)提高市场透明度。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
(十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完善法制建设。市法制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及时修改完善我市道路运输法规、出租汽车管理规章或制定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完善巡游车经营管理的要求,明确网约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许可程序、经营管理等内容。将非法营运等行为纳入公安部门对驾驶员记分和车辆暂扣管理,强化市场监督和法律责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切实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网信办、市维稳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总工会、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业部、市通信管理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要按照市政府组建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共同开展出租汽车改革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履职尽责,积极稳妥推动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