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应该“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
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由10岁降低到6岁,理由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刘慧娟老师认为,孩子变聪明了不意味着能承担刑事责任。聪明是因为知识学的提前了,但是并不意味着身心各方面的能力都达到了。
中国政法大学王牧教授从事犯罪学研究几十年,他分析,低龄儿童违法犯罪增加,这是事实,甚至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但是,他主张,孩子再成熟提前,刑事责任年龄也绝对不应降低,犯罪低龄化是国际大趋势,没有一个发达国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他强调,一百多年来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座学校”,用刑罚惩罚未成年人等于制造更多、更严重的罪犯。他认为如果以社会上很少出现的带有极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为依据来制定将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后患无穷,社会效果会极其糟糕。
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介绍,前年对323名京籍未成年犯调研发现,首次发生不良行为是12岁至13岁之间,发生犯罪之前,大多是2至3种不良行为纠集在一起,目前他们已经对几千份少年犯罪样本进行分析。“通过我们对2500到3000份样本的分析,你还是会发现大多数孩子犯罪的问题是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反过来讲,把社会问题、家庭问题的板子都打到未成年人本人身上,从道义上讲是不公正的。”
一个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欺负其他同学,还打老师,社工进行了跟踪调查,席小华分析,发现这个孩子所表现的方式就是10岁之前他妈对他的方式,就是他家庭怎么对待他,他就怎么对别人,他本身的成长经历就造就了他的行为特征,后来社工就做了一个工作,就是让他们母子关系重建,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这孩子现在初中快毕业了。如果我们简单解决问题,就是关他10年也不管用,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反对用单一的方法解决面临的复杂问题。
观点三、建立成体系的、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起干预机制
很多专家强调,对于低龄儿童犯罪,必须依法加以干预,不能坐视不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提到,美国马文.沃尔夫冈教授穷尽一生,与他的团队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对未成年人最初的越轨行为进行正确处理至关重要。少年犯中有94%会痊愈,只有6%会成为累犯,但6%的累犯,即使对他逮捕和坐牢,也无助于阻止他再犯,而这6%的累犯将会犯下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重型案,这就说明,如何在他们刚刚触犯法律阶段给一个正确的处理,可能有益的不仅仅是这部分人,更多的是我们在座的大家和整个中国。
如何有效地对初犯未成年人进行干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朱坚认为,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要激活法律中的僵尸条款。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费梅萍将犯错误的未成年人比喻成次生林,提出应该给他们回归主流社会的机会,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社区矫正,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的基本任务里边能不能在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里面有更具体的规定,让这个矫正对他的成长有一个更好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