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卫计部门曾向市民普及急救知识。通讯员供图
深圳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的“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明确指出——
市民现场目击突发疾病等类似事件时,该不该伸出援手进行紧急救护?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南航生死间的张洋案、深圳女白领倒地身亡等事件出现后,“扶不扶、救不救”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每次这种突发事件背后,配套设施、医护人员的短缺是客观事实,还存在全民应急知识的系统培训尚未跟上的主观条件制约。日前,医改步伐一直走在全国城市前列的深圳出台了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应急事件的处置细则和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现场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免责。
■新快报记者 郑雁虹
新条例要点摘录
1.免除现场施救者善意、无偿的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的民事损害责任;
2.强制性地对在公众场合和其他高危场所的务工者实施应急培训;
3.明确响应应急事件的急救人员设备(如救护车、医护人员)的处置细则和责任义务。
因善意无偿救护造成民事损害的, 责任可免
据《条例》第五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急救车辆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取得救护员证的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在市民现场目击突发疾病等类似事件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用法律来为好人撑腰的呼声水涨船高。全国已有城市先行探索。杭州、北京相继出台“好人法”,上海也启动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的立法工作,拟对公众无偿参与救治免责,以鼓励更多人加入街头急救。
国家机关等要组织职员考取救护员证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组织其员工参加市急救中心组织的考核,取得救护员证。包括:公安机关;学校、公园、机场、客运站、火车站、地铁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农贸市场、风景旅游区、宾馆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 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如果人数不达标且逾期不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1万元罚款,并将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