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
案件中反映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遭受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一是自身用网能力不足。部分家长自身使用手机也多用于娱乐消费,对于科学用网、网络安全等知识掌握不够,难以指导未成年子女科学用网。二是疏于监督指导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在我院审理的充值打赏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均使用父母的账号登陆消费,而父母未安装网络保护软件,未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疏于保管个人的电子设备和支付密码,且对未成年人的上网活动了解不足,时间安排不当。三是未能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缺乏合理安排,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代替亲子陪伴,引发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大额消费等问题。
(三)相关市场主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完善,内容生态仍需优化
我院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多类型平台,案件反映出部分相关市场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技术措施、身份验证、信息内容建设、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技术措施方面,部分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未能充分落实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在身份验证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核验方式较为单一,缺乏收集个人信息之外的动态核验等方式,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可能获知用户为未成年人后,仍对其充值行为予以放任。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游戏账号购买、代充值等服务,事实上便利了未成年人绕过网络游戏的防沉迷措施,电子商务平台对此监管不力。在内容管理方面,部分网络服务者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进行显著提示,部分平台性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服务监管不足,对平台内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平台内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置措施不够及时到位。同时,网络服务者为未成年人打造的“专属内容池”还存在内容不够丰富、对未成年人吸引力不足的问题。在投诉处理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尚未设置未成年人投诉处理的专门渠道,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投诉处理流程不够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