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较弱,易受不良信息侵害
网络信息庞杂多样、良莠不齐,未成年人缺乏生活经验,对危害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辨别能力有限。案件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身心健康。如在我院审理的“软色情漫画充值案”中,未成年人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持续充值付费浏览含有“软色情”内容的漫画,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身心健康发展。此外,网络诈骗等违法信息也严重侵害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我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网络游戏平台、网络视频平台中发布如赠送游戏皮肤等消息,诱导未成年人登陆社交软件,进一步编造账号冻结、涉嫌违法犯罪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造成财产损失。
(三)未成年人既是人格权侵权的受害者,也是加害者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侵权的现象日益引发关注。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既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也有侵权行为的加害者。案件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线下矛盾引发网络侵权。如部分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校内矛盾在网络上相互攻击,有的在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曝光他人肖像或对他人实施语言暴力、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父母因子女与同学之间的矛盾在班级群中以过激言论批评其他同学;部分案件中,成年人之间因感情纠纷在网络上攻击他人,同时公布包括他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息等引发纠纷。二是公共事件引发网络侵权。如我院审理的“女童绑树视频”人格权纠纷中,被告以实施舆论监督为由,未经同意拍摄了女童被绑树的视频,其中女童面部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大范围的传播扩散引发侵权。三是“饭圈”文化不良影响引发网络侵权。受“饭圈文化”的影响,部分未成年人热衷于打榜控评、反黑互掐等非理性追星行为,网络言论失范问题较为突出。如在某明星名誉权受侵害案中,未成年人被告使用明显过激的言论恣意辱骂原告,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超越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在涉未成年人人格权侵权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成年人均存在网络素养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