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作被告的纠纷多因网络失范言论引发
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多为涉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等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主要发生在社交平台,起因多为校园纠纷、日常琐事纠纷、听信网络谣言等。
(四)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生活丰富,网络娱乐需求旺盛
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来看,纠纷主要集中于消费娱乐、社交等领域,网络新型娱乐方式对未成年人影响明显。涉案平台包括短视频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网购平台、社交平台,案件数分别为26件、10件、15件、8件,占涉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77.6%。
(五)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息诉解纷成效明显
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多数当事人表现出较强的调解意愿。同时,我院亦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优先调解机制,强化全过程调解。我院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比例达到74.6%。
二、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仍有待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障仍需加强,主要问题表现为:
(一)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受监管不足,网络沉迷问题较为突出
案件反映出,在网络娱乐消费领域,特别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在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从简单接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开始,进而通过充值、打赏获得了更好的娱乐体验,后发展为大额充值打赏,个别未成年人甚至为其游戏账号购买了代练级服务。此外,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以网课学习、正常娱乐为由欺骗家长获得电子设备,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家长休息时间偷用家长的设备进行娱乐消费。为了规避平台的防沉迷措施和消费限制,未成年人往往使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账号注册登录,有的为防止事后被发现,还会在消费后删除验证短信、提示信息。有的还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成年人账号,购买代充值服务。未成年人绕过监管及认证措施,导致其使用网络娱乐消费时间远超过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时间,引发网络沉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