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迅速发展壮大。如今已经在我国四级法院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专门体系。以中级法院层级为例,全国范围已经建立四家知识产权法院和二十六个知识产权法庭。此外,在基层法院、高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也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建设方兴未艾。应该说,各级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无不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这些机构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的成功立下了汗马功劳。
今天,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正在向着创新驱动发展模式转移,党中央已经明确将创新置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地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不再单纯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敲门砖或者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法律保障,而是直接影响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和最为重要的制度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和重要。司法作为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为人民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无疑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义务。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设置和审判机制等并不完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实施“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工程”刻不容缓。
客观地看,三年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已经拉开了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序幕。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为重要的积极意义,在于为统一全国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供了可能性。三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凭借技术类案件统一上诉机制为各地的一审法院树立了一个又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通过制订司法解释,从裁判规则上确立案件审理和裁判的统一尺度;借助司法人员交流机制,培养了一批来自地方的年轻知识产权法官;通过健全法庭内部案件审理制度,比如法官会议制度等,统一法官法律适用标准和观念。三年的实践表明,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终审机制的改革大方向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对于实现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的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