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专题②|郭禾:尽快实施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工程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03-10 01: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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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看到的是,三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工作也面临一系列的困难。这其中人、财、物等方面的短缺状况无疑是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统一上诉机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据了解,三年中作为国家唯一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判机关,居然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场所,处于“借宿他人”的状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新设的派出机构,其经费基本没有专门拨付,主要靠在原有预算总盘中分出一部分。这显然不足以支撑其所承担的工作。比如,在案件审理中诸多的现场技术勘验工作均因经费问题不便开展。在试点期间,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人员保障。由于国家机关编制原因导致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为缓解这种人案矛盾,只能从地方法院借调大量人员,这便导致审判人员流动性过大。这种状况必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审判工作。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关应当针对这些问题从制度、机制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前述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

从全局着眼,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工程还应当考量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没有这种全局观,则可能导致整个链条中的某一环脱节,进而引发“短板效应”。作为国家唯一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构,在规划时至少应当使其与我国专利的申请量和我国已经具备的专利审查能力相适应。多年前,国家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原有审查部门之外,分别在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广东、四川、湖北等地设立了7个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专利审查人员逾万人。我国的专利授权速度已经与国际上最快的专利局无异。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已长期高居世界第一,且远高于任何国家。尽管近年来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意识到大量的非正常申请所引发的问题,并下大力气着手解决,但我国的专利申请量还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处于上升趋势。因此在筹划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时必须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中已经形成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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