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最高权力的越界侵犯而公然抗拒王命,这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小雅.北山》)的中国封建社会,是根本不可想象的。在中国皇权专制的统治之下,全国所有的公私财产,起码在法律名义上是属于皇帝一人的,而在实际运作中,皇帝也有处罚直至没收他的臣民中任何人的私有财产的最高权力。明朝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因文官内部的矛盾,管理东厂的宦官张鲸被廷臣群起而参。万历迫于无奈将张鲸免职。有一个叫李沂的下级官员不知张鲸已被免职,竟又上了一个奏本,说张鲸如此难去,想必是皇帝陛下也接受了他的贿赂。(《万历十五年》黄仁宇著第124页)万历虽命人打了李沂六十廷杖,但受此奚落余恨却久久难消。万历十八年(公元1590年)二月,他在接见首辅大臣申时行等人时针对雒于仁的奏本耿耿于怀地说:“他说朕贪财,因受张鲸贿赂,所以用他。昨年李沂也这等说。朕为天子,富有四海,天下之财,皆朕之财,朕若贪张鲸之财,何不抄没了他?”(《神宗实录》卷219)万历皇帝是一语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中皇权对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垄断的实质。
有人会说,在西欧封建君主制时代,国王也有查抄没收大臣、贵族、封建主、教会、骑士等私有财产的权力。这一点是不错的。但这种权力在王权和贵族议会以及教会势力直接对立的情况下,其实是极其有限的。君主在行使这种权力时也非常谨慎。弄不好就会引出王室和议会、王室和教会之间冲突的事端来。当然,中西封建君主制的历史特征的确有不少重叠之处,这一点我在上面已经说过。这里要看代表事物本质的那些历史特征是否有重大区别。其中,税收制度能够典型地反映封建君主支配民间私有财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政治权限,这种政治权限的空间越大,君主专制的程度就越高,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扼制、束缚程度就越深。“征收规定以外的捐税,须经过被征税人的同意。”这就意味着国王或君主对正常税收以外的私有财产,不得逾规擅自征收,同时也就意味着人民私有财产除必须正常纳税的部分外,都受到法律的保障,就人民对国家而言,他们也就具有相对独立和相对自由的个人财产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在西欧封建社会,当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在国家法律上被承认后,就形成了他们相对独立于君主权限的经济利益,而君主一旦承认这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也就不得不承认为维护这种经济利益而必然产生出来的政治斗争的某种程度的合法性。西欧君主专制制度内部产生的分权现象,首先是从这一点发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