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背负11条人命,逃亡28年,不久前,这个曾轰动全国的“白银连环凶杀悬案”犯罪嫌疑人终于被自己的DNA出卖给警方了。那些曾被他以异常手段强奸、切开颈部、削掉耳朵、剁去双手、割去性器官的女性被害人们也终于可以瞑目了。尽管每天办理的都是血淋淋的命案,但看到这种情节案件,还是不免一阵后背发凉。看完全部报道后,感觉与本案相关的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侦查没有期限
关于本案的报道发出后,好几个朋友问我类似这样的问题:1988年首次犯案,2002年最后一次作案,14年的时间没有破案,之后14年一直在逃,公安机关是什么时候再次启动的侦查程序,才能在今年终于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如此久远的案件都能破获,难道侦查没有期限吗?是不是说明公安机关可以对一个案件无限期的调查下去?
侦查没有期限。侦查的目的就是查明真相,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对案件的侦查则不能停止,直到真相水落石出,或者终止侦查的法定事由出现(如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超过追诉时效)。所以,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作案之后,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查就不应停止,自然也不存在重新启动侦查程序的问题。
需要区分的一个概念是:侦查虽然没有期限,但是侦查羁押是有期限的(具体见下图),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被羁押的最长期限是7个月零37天,这一期限到期时,如果侦查机关认为还需要对案件继续侦查,则必须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追诉时效计算
久远的案件总会涉及追诉时效的问题。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相对复杂一些。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段为1988年至2002年,其间我国刑法进行过修订,关于追诉时效的具体内容有很大的变化。
【法条链接: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
79刑法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97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上面就是新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可以看出,旧刑法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再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对其追诉才不受时效限制,据此,如果嫌疑人一直没有被抓获,就不可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那就意味着在他潜逃20年后,无法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为了弥补这一漏洞,1997年刑法对追诉时效的例外条款进行了修改,将“采取强制措施”改为“立案侦查”,这样,即使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只要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将不受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