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河南郸城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李志洲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检方指控,李志洲敲诈的对象是河南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手段是多年来因一起民事纠纷不断上访。
此前7月22日第一次庭审时,公诉人出示李志洲与王明口镇政府2012年11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作为李敲诈勒索的证据。该协议约定,镇政府一次性给付李志洲困难救助金10万元,李志洲保证息诉罢访。
此案再次引发公众对近年频繁出现的“访民敲诈勒索政府案”的关注。
现行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曾撰文称,自2004年以来,随着信访压力增大,因上访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例越来越多。他搜索的结果显示,仅2014年公布的相关案例就有上百例。
与此同时,政府能否因访民上访而被敲诈一直饱受质疑,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并存。无罪判决有的认为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不足以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检方指控访民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更有判决明确指出,“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
而多个有罪判决显示,检方指控的“敲诈款”基本上为访民与当地政府书面约定的救助款或赔偿金,或者是上访者索要的上访花费等经济损失,作为被敲诈一方的相关政府部门,多为迫于“压力”,满足了对方的“无理要求”。
有罪的理由:救助金、赔偿金成为“敲诈款”
在李志洲之前,已有多名访民因为赔偿金、救助金等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如山东青岛市的柳娟,因为认为自己遭遇司法不公,2012年3月起多次进京上访,其虽曾与所属街道办签订息访协议,但之后仍继续上访索要路费、住宿费等,街道办曾支付她1万元。
山东省即墨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柳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续以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力等为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2015年6月,即墨市法院判决柳娟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吉林的郭洪伟与母亲肖蕴苓以“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安派出所插手经济纠纷”为由,多次进省进京上访。为解决他们的信访问题,2010年至2012年,吉林市公安局多次共给付33.8万元救助金。事后,母子又为郭洪伟被判挪用公款罪的事情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