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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去掉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等内容,意味着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不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性质。
公开征求意见近10个月后,中国版网约车新政正式出炉。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除了网约车的性质认定,《办法》还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要求司机要“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具体要求,删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等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
“在全世界范围内,这是首部为互联网+、分享经济立法和正名的法规,体现了监管层对新事物的重视和对分享经济的认可,中国网约车市场将走向规范化。”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对澎湃新闻表示。
朱巍多次参与交通部组织的《办法》(讨论稿)研讨会,他透露最终施行的《办法》与一个多月前讨论的版本“进步很多”。
下为澎湃新闻梳理的《办法》九大看点,强调属地管理,定性为“预约出租车”,强化司机监管,明确网约车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等。
一,管理:强调属地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这点上的表述差别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