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冯彪 每经编辑 王可然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于8月2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结合上一次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拟做八个方面的修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修订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删除了关于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规定。在此前的审议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虚假交易只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按照虚假宣传处理即可,不需要单独规制。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此前关于搭售行为的规定。
将明确商业贿赂第三方范围
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所谓“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所指的范围,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修订草案一审稿还对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搭售行为进行规定。不过,在此前的审议中,有意见提出,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此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必再作重复规定。
建议删除关于搭售行为规定
而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此前关于搭售行为的规定。
另外,修订草案已在一审稿中增加了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该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中提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鉴于此,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还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此外,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还出现了关于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单位、企业提出,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宜授权行政机关对本法未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