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朱宁宁
网上刷单制造虚假销售量、网红店雇人排队造势……这些虚假交易行为或将不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单独规制。
今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多项修改。
明确界定商业贿赂主体
草案一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一审时,有审议意见认为,“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清楚;还有审议意见认为,刑法对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都作了规定,建议在界定时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针对上述意见,二审稿进行了相应修改,明确列出了商业贿赂的四类主体,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四)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删除“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如今网店刷单行为比比皆是。还有一些网红食品店,故意采取限量供应或者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供不应求的火爆场面。这些虚假交易行为,在一审稿中都被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有意见提出,虚假交易实际上是虚假宣传的内容,如实践中通过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等进行宣传,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按照虚假宣传处理就可以,不需要单独规制。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规定。
对侵犯商业秘密作出修改
一审稿对禁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规定。
有意见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是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不属于经营者,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还有意见认为,相关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已经作了规定,本法重复规定没有必要。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前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