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担保余额放宽到15倍,会提高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的积极性,对经营情况较好的小微企业确实是个利好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志龙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般而言,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的倍数,决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覆盖水平。事实上,当前规定的10倍杠杆率,适用于金融机构传统担保业务,针对三农、小微企业的担保余额杠杆率,可以进一步提高,因为三农、小微企业尽管单一贷款的风险可能不低,但是一旦利用大数据风控技术,由于小额、分散等属性,整体的风险水平不一定比金融机构传统大额贷款的风险高,这在当前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良率得到验证。担保余额杠杆率的大幅提升,将使有限的担保机构资产为更多的小微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扩大三农和小微贷款的业务规模。
厚生智库研究员赵亚赟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该项规定有助于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但由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担保余额放宽到15倍,会提高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的积极性,对经营情况较好的小微企业确实是个利好。小微企业信用级别较低,通常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不愿贷款给它们。有了担保公司担保,小微企业就可以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而不是只能借利息很高的小额贷款。有了该政策,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用有望降低。
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针对“三农”和小微企业为什么长期面临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时,黄志龙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大多数“三农”部门和小微企业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都没有合格的抵押品,或者抵押品的评估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金额,这在金融机构传统的授信机制下难以向其提供贷款;二是三农部门和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一般都很小,金融机构要获取一定额度的优质资产,需要花费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人力与物力,从三农部门和小微企业中搜寻有贷款资质的合格者。这两方面原因不但导致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且增加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成本,造成了融资贵问题。
“而融资担保公司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三农部门、小微企业合格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同时为三农、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设立了一道风险隔离墙,金融机构也愿意提供低成本的资金,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黄志龙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