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交易的业务”如何制造惊天骗局?——“兴麟系”合同诈骗案追踪调查
新华社银川7月6日电 题:“无法交易的业务”如何制造惊天骗局?——“兴麟系”合同诈骗案追踪调查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张亮 于瑶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麟系”合同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等3名首要分子被判无期徒刑,另有30人被判处不同刑罚。至此,这一波及全国25个省市区、涉案金额超10亿元的房屋中介诈骗案告一段落。
根据法院审理,以吴秉麟等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上万人的购房款,但其核心骗术是通过招揽无法交易的“C类业务”、签订无法履行的购房合同收取购房人的首付款。吴秉麟犯罪集团是如何构建起“兴麟系”庞大的诈骗网络并疯狂吸金的?
虚构“特权”,骗术粗劣却屡屡得手
短短几年间,“兴麟系”房屋中介公司在全国广泛布局,造成购房者超10亿元损失,然而其骗术却并不高明。记者采访发现,“兴麟系”公司将其业务分为A、B、C三类。A、B类指能够正常办理的中介业务。C类专指没有房产证、正常渠道根本无法交易的二手房。而“兴麟系”公司正是通过大量招揽所谓“C类业务”,骗取客户首付款。
多名受害人向记者反映,“兴麟系”中介人员谎称在房管部门有关系,能够通过特殊渠道办理C类业务。而在实际办理中,无论签订的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兴麟系”中介都要向购房者收取高达40%的购房首付款。
云南籍受害人段秀娟说,由于没有房产证,看上的这套房子按规定是不能办理贷款的,但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和银行关系很好,可以帮我们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来签合同时,我想把首付款直接交给房东,这位负责人就以会产生交易税为由,提出把钱放在公司保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但“兴麟系”各公司却设立个人账户收取购房者首付款和定金。这成为后续购房者无法追回受骗款项的关键漏洞。
“兴麟系”公司各地业务员通过签订大量无法履行的合同,骗取受害人首付款。不仅如此,兴麟房产收取首付款后,往往会以正在做贷款、银行下班了、公司领导不在等种种理由故意拖时间,等到交易彻底没戏了,购房者很难追回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