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银行员工在利益驱使下,会私下帮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基金,这样的行为被称为“飞单”。张女士在银行理财经理王某的推荐下,购买了300万元的理财产品,没想到该产品是王某私售的基金。此后,基金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王某也被抓,张女士的钱全部打了水漂。为此,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这起涉及银行“飞单”的纠纷案在本市法院二审落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银行大堂经理私售基金
张女士是某银行金源支行的VIP客户。自2011年以来,该行大堂经理王某作为张女士的理财经理,经常向她推荐各种理财产品,并协助她购买。张女士经其推荐购买了多款理财产品,并按期获得了相应收益。有了多次成功购买的经历,她对银行也愈发信赖。有一次,她购买一款短期理财产品的钱不够,还向王某个人借了钱。
2013年5月21日,张女士接到王某的通知去了银行。在银行大厅内,王某向她介绍了一只基金产品,称该产品由被告银行代为发行并全程监管,但只面对大客户,认购金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12%,投资期限1年。张女士起初有些犹豫,但在王某的反复推荐下,同时基于对银行的信赖和以往的理财经验,她最终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
当天,张女士像以往一样由王某协助办理购买手续。王某替她填写了基金产品的认购文件,并协助她通过网银支付了300万元。付款单据显示,收款方为沈阳富顺泰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付款一周后,张女士与这家企业签署了合伙协议和基金确认函等材料。确认函显示,张女士出资300万元,投资收益率为12%,出资资金存续期为12个月,基金每半年分配一次收益,资金本金及剩余收益将在基金到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支付。
未能如期收款方知上当
张女士并未意识到此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与以往有任何差别,直到产品到期后,300万元本金和利息并未如期收回,她才向银行询问情况,被告知该产品是王某私售的基金产品。由于项目相关公司人去楼空,张女士和其他认购人向天津警方报案。2014年7月,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部分嫌疑人在逃。
事发后,王某因涉案被警方取保候审。经银监会调查,王某私自向客户推荐多只非银行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王某被银行开除,该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分管副行长和零售部经理也分别被免职和撤职。由于银监会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张女士率先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