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葛长银(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
近期,关于个税改革推进的消息不断涌现,虽然方案还没有落地,但方向已然明确,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个人所得税的推进或将成为明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最大看点。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税种,涉及的纳税人最广,也备受老百姓关心。在个税新政设计上,更需要注重民意,建议做到两点:一要减少,让更多的工薪阶层减轻税负;二要防跑,防止高收入阶层成为异国他乡的纳税人。同时也要保证个税征收的总量,跟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美好的初衷才能赢得美好的未来。要达到个税征收的上述目的,我认为,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都需要以“公平税负”为出发点,绝不仅仅是为了征收税款,完成财政指标。若税负不公平,很可能会出现“工薪阶层会逃”和“高收入人群会跑”的局面。若税负公平,纳税人会慢慢认可,在符合规律的征纳关系中互助成长,如此逐步从“要我纳税”过度到“我要纳税”,从而构建起良性的税收文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法规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我们在借鉴这些制度时,一要尊重其体系的科学性,二是要结合我国国情。自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几经修改。尽管如此,我们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还是有待完善。
比如税率设计问题。我们现在执行3%、10%、20%、25%、30%、35%、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低收入环节,税率从3%涨到10%,从10%涨到20%,分别有7个点和10个点的涨幅,而到高收入环节,月收入55000元以上,涨幅反而只有5个点。
作为个人所得税 “鼻祖”的英国,其税率设计只有三档10%、22%、40%,最高税率是40%,而我们的最高税率是45%。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从税负公平性来看,既对工薪阶层不利,也对高收入阶层不利(太高了他们会跑的),迫切需要调整,比如设计成3%、10%、20%和40%四级。
针对财政部即将出台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政,我认为应是一个基于国情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篇“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改版,而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公平税负的问题。
如何达到税负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