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是浙江省宁海县一家投资公司的职工。四年前,陈女士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去内蒙古旅游,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其中有一项必玩的游乐项目是骑马。
在参加这个游乐项目时,骑在马上的陈女士由于没有专业人士的牵引,马匹受惊不受控制而将陈女士甩落。经过现场紧急处理后,同行的团员将其送到了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出院后,陈女士多次就医药费及相关的赔偿等问题与旅行社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三年多时间里,陈女士一边继续治疗,一边与旅行社沟通,但一直未有结果。去年底,陈女士无奈之下起诉到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并退还相应的旅游费。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旅行社认为,陈女士参加的骑马观赏草原风光项目需要游客自费,并不包括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陈女士应向提供该项服务的内蒙古旅游中心要求赔偿。而且在旅程开始前后,旅行社也已将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多次告知过陈女士,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法律上尽到了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该起事故的发生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而原告陈女士表示,导致自己受伤的原因是,在骑马过程中没有专业人士牵马,而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里明确表示,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并没有尽到对游客进行风险的提示和告知义务。
由于此案发生在四年前,时间跨度长,双方分歧较大,也给审理带来了难度。为此,承办此案的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并向双方释法说理,双方终于在近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旅行社一次性赔偿陈女士9万余元。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旅游活动中如何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如何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哪些活动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旅游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并将告知与警示义务履行到位。同时,游客在出游时,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听从导游和领队人员的安全提醒,选择适合自身身体和精神状况的旅游项目。(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