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含绥芬河市、抚远市,下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市(地)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市(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市(地)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市(地)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黑龙江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市(地)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市(地)绿色发展指数。
《黑龙江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由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根据工作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