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丁大爷与某养老院签订了一份终身养老协议,约定丁大爷在缴纳押金后,可以享受养老院终身每天每床3美元的房价。但这一价格,是养老院“走读制”会员的标准,而丁大爷要求养老院为他提供长期入住,并在不提高押金数额的前提下仍享受优惠房价。
养老院称,他们对丁大爷“终身优惠”的承诺是基于“走读制”,如果丁大爷需要长期入住,则要变更收费标准。为了要求养老院依照2000年的标准履行合同,丁大爷将养老院诉至昌平法院。但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丁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签约
签订入院协议书 享受终身特别价
2000年,丁大爷经了解后,与北京某山庄(国际敬老院)签订了《入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丁大爷在一次性交纳医疗储备金3000美元后,即取得祥和养老会籍,养老院会为丁大爷提供住宿服务,价格为每天6美元。会籍取得一年后,丁大爷便自动转为太申养老会籍,可以终身享受特别房间价每天每床3美元。
该协议期限为一年,需要丁大爷每年与养老院进行续签,双方的合同一直续签到了2010年。
2010年,丁大爷向养老院提出要求长期入住,希望养老院为他提供长期固定床位。但养老院称,丁大爷享有的太申养老会籍中,会员权利并不包括长期入住,养老院将这一会籍称为“走读制”。
养老院解释称,“走读制”会员是不定期在养老院居住的,每次入住前,需要与养老院联系,如果院内有多余床位,便会为老人安排入住,价格标准为每天每床3美元。而丁大爷如果主张长期入住,则需要另行签订合同,并交纳50万元的押金,以变更会籍为“太申尊老会籍”。
为了让养老院解决自己的床位问题,丁大爷还找到昌平区民政局社救福利科,要求有关部门帮助他解决在养老院长期入住的问题。但养老院答复称,丁大爷与养老院签订的是“走读制”会员合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养老院要为丁大爷随时提供长期入住的条款。
丁大爷认为,既然养老院当年对他承诺交纳会费后可以“终身养老”,就不应该再另行收费,应按照原标准提供服务。对养老院提供的新会籍合同,丁大爷拒绝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