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周宵鹏
本报通讯员 张彦哲
上了班却没领到钱,这笔工资能讨回来吗?“临时工”没签合同却交押金上岗,离职后押金能要回来吗?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肖某于2002年6月进入石家庄市某大厦从事保洁工作,大厦负责人称公司规定与清洁工不签订书面合同,按非全日制用工待遇计算工资,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每月1600元,分两次发放,并且需缴纳100元押金方可上岗。肖某按照公司要求,出具申请书一份,载明:“根据有关法律相关规定,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其他相关事项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此后,肖某一直在该大厦工作到2015年。当年12月中旬,该大厦负责人称肖某在工作中违反了工作职责,让他回家写检讨,写好检查才能回来工作。对于大厦的说法,肖某有些不认可,便一直赌气在家,既不写检查,也不去单位上班。过了一阵子,该大厦见肖某一直不来上班,便认为肖某属于自动离职,因其是非全日制用工,离职不需要什么手续,便没有与其再联系。2016年,肖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肖某的相关请求。肖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厦支付其2015年12月份工资,退还押金,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万余元。
桥西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某大厦支付肖某2015年12月1日至11日间的工资660元,并退还肖某押金100元,驳回了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限制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肖某作为某大厦的清洁工,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实质是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作报酬的计酬方式。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肖某作为被告处的清洁工,其工作时间已超过非全日制用工时间,关于被告提交的工资表虽系半月发放一次,但未记载工资的小时计酬方式。因此,被告主张与原告的用工关系为非全日制用工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是全日制工,单位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为何法院判决却没有支持肖某诉求的双倍工资?法官解释称,核心在于时效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肖某自2002年6月到被告处工作,但直到2016年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主张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仲裁时效。因此,肖某的此项诉求,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