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开放先导区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按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其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独立财政预算决算管理的开放先导区预算决算,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与行政区合署办公的开放先导区预算决算,由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查监督权;未与行政区合署办公的开放先导区预算决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查监督权。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和花园口经济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权;金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金普新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权;旅顺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权。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放先导区预算决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查监督权的开放先导区的预算决算并入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并单独列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四、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查监督权的开放先导区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并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相关开放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按要求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加强开放先导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实际需要,可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