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余东明
□ 本报通讯员 高 远
今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据悉,该案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号大案”。
“高通”之争
根据上海高通材料看,它是一家有着20多年历史的民营企业。1992年7月,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0年9月更名为现在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上海高通研发生产的“高通”品牌汉卡与联想、金山、巨人、四通四家公司汉卡并称中国五大汉卡品牌。之后,其不断扩展经营范围,产品和服务包括声卡、电视机机顶盒、LCD显示模块、超市电子标签、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各种半导体芯片等IT和网络应用产品和服务。
至今,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其中包括第9类汉卡、彩照扩印机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电话通讯的“高通□”、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的“高通□”等。
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上海高通向公证机构分别申请网络证据公证,公证美国高通在官方网站及其官方博客宣传、介绍卡尔康公司产品及服务时,使用了“高通处理器”“高通骁龙处理器”“高通参考设计”等表述,并以“美国高通公司”“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等表述指代卡尔康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
此案一出,各界高度关注,美国高通对此案的态度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从事无线通讯业务的企业。1993年12月,美国高通为推广和联系其国际经营活动,在美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高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不久即向中国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交了“关于设立高通国际实业公司代表处申请”,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4年6月批准该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8月核准“美国高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开业登记,2004年7月该代表处经核准注销。
2001年7月,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美国高通(即卡尔康公司)在北京设立外资企业高通中国公司;2008年10月14日,高通中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通上海分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美国高通以“高通”“高通骁龙”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中文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