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晓锋 战海峰 邓小晶
蔡女士是某健身中心游泳馆会员,2016年7月25日18点45分,吃过晚饭的蔡女士进入泳池,视频显示其19点07分进入深水区开始游泳,后开始在水中挣扎、扑水,现场救生员约两分钟后发现其溺水并将其救上岸进行施救,后送往医院。7月27日凌晨1时,蔡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蔡女士的死亡原因为:溺水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术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继发肺部感染等,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蔡女士的家属认为,该健身中心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施救,导致蔡女士溺水身亡,于是将某健身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对此,该健身中心认为,他们有合法资质,各方面安全配备均达到要求,管理上不存在问题,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发现蔡女士出现溺水状况后及时抢救,尽到了救治义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健身中心赔偿蔡女士家属48.3万余元。
本案中,健身中心游泳馆虽证照齐全、配备了符合规定的救生员、观察台并在发现蔡女士溺水后进行了急救处理,但其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蔡女士发生意外,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蔡女士的溺水死亡存在过错。
蔡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体能和技能有明确的认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蔡女士发生意外时距离其刚学会游泳时间较短,且在刚吃过晚饭后一人游往深水区,其自身亦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