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铎思)自行车逆行撞倒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车主一级伤残全身瘫痪。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自行车车主小何赔偿原告电动自行车车主陆先生130万元。后小何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小何与陆先生达成和解协议,由小何分期支付陆先生赔偿款共计115万元。
2015年10月,小何驾驶一辆自行车行驶时,与陆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小何、陆先生受伤。随后,受伤较重的陆先生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何在事故发生时逆向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陆先生驾驶电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2016年1月,陆先生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何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小何则表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有误,陆先生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严重超标,应认定为机动车,且陆先生在事故发生时车速过快,因此陆先生应当承担事故的大部分责任,自己仅应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何驾驶的自行车和陆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均为非机动车。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法院确认,小何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陆先生的合理损失共计为17万余元,故小何应赔偿12万余元,扣除小何已支付的7万元,小何还需再赔偿陆先生5万余元。
随后,小何提起上诉。2016年11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陆先生治疗结束后,申请司法鉴定部门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陆先生为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2016年7月,陆先生再次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何赔偿其扣除第一次起诉金额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先生两次起诉的诉求无重复主张之处。陆先生新产生的损失包含后续治疗费38万余元、护理费51万余元、残疾赔偿金85万余元等,陆先生的合理损失共计为197万余元。结合本案中小何逆向行驶以及陆先生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错行为,法院确认小何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陆先生承担30%的民事责任。故小何应赔偿陆先生经济损失共计130万余元。
随后小何再次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小何与陆先生达成协议,由小何分期支付陆先生赔偿款共计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