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逆行撞倒骑电动自行车老人,造成后者一级伤残全身瘫痪,他该如何担责?
今年3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小何赔偿原告老陆130万元。后小何提起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调解,小何与老陆达成和解协议,由小何分期支付老陆赔偿款共计115万元。
2015年10月,小何骑一辆自行车沿集美区某路段行驶时,与老陆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小何、老陆受伤。随后,受伤较重的老陆被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2016年1月,老陆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何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老陆表示,根据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小何应按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小何已垫付的7万元医疗费,还需再赔偿老陆9万余元。
小何则表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有误,老陆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严重超标,且在事故发生时车速过快,从而造成老陆受伤严重的后果,因此老陆驾驶的电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老陆应当承担事故的大部分责任,小何仅应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何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老陆事故发生后至起诉时共住院96天,合理损失共计为17万余元,故小何应赔偿老陆12万余元,扣除小何已支付的7万元,小何还需再赔偿老陆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何提起上诉。2016年11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老陆治疗结束后,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陆为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同年7月,老陆再次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何赔偿其扣除第一次起诉金额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万余元。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陆两次起诉的诉求无重复主张之处。老陆新产生的损失包含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为187万余元。结合本案中小何逆向行驶以及老陆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错行为,法院确认小何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老陆承担30%的民事责任。故小何应赔偿老陆经济损失共计130万余元。
随后小何再次上诉至厦门中院。经厦门中院调解,小何与老陆达成协议,由小何分期支付老陆赔偿款共计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