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春华
【案件回放】8月18日,成都高新法院公布一起因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而被处罚的案例。在该院近日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妨碍执行,被该院处以30万元罚款。后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罚款金额变更为20万元。
2015年12月21日,王某某和妻子冯某向罗某借款180万元,由王某某的堂妹王某蕊作担保。借款到期后,罗某多次催收未果,于是将王某某、冯某及王某蕊起诉至法庭。法院判决王某某、冯某向罗某限期还款,王某蕊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仍不履行上述债务,罗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都高新法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某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麓山国际社区的房屋。
今年7月28日,成都高新法院执行法官协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罗某的父亲等前往麓山国际社区对抵押房屋开展评估。在小区门禁处,执行法官向物业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及相关法律文书,详细告知来意,但物业工作人员以“没有提前打招呼”为由,拒绝法官进入。执行法官又耐心向物业工作人员讲法律,告知其在执法法官依法出示证件和相关材料执行公务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无条件配合。但物业工作人员仍以需经领导批准为由拒绝放行,并将执行法官带至保安处,但保安也拒绝配合执行法官执行公务。多番交涉无果,执行法官只好先行离开,案件评估拍卖工作因此被耽误。
因成都麓山物业无理阻碍执行,严重影响执行工作进度,损害司法权威,高新法院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成都麓山物业收到处罚书后,向高新法院出具了悔过书,并向成都中院申请复议。因其在悔过书中态度较好,成都中院复议决定,将30万元罚款变更为20万元。麓山物业公司最终为自己的不懂法“埋单”,将20万元罚款交到了高新法院。
【法官说法】高新法院相关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处罚依据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115条。根据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当前,全国法院掀起“基本解决执行难”大决战,却仍然存在着诸如本案物业公司这种不配合、不放行等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而此类不配合执行的行为,将大大降低执行工作的效率,导致有限的执行资源被白白损耗。这些行为的发生,部分是因为“不懂法”,部分是因为故意拖延,法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以严厉手段示法普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从社会层面加快解决“执行难”,公正高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