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曾春蝶)离婚后,100多万元的征地款打到陆某的银行账户,他的前妻还有份吗?离婚一年后,前妻黄某状告陆某要求分割这100多万元征地款的一半。近日,邕宁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陆某和黄某婚姻存续期间14亩承包林地被征收获得补偿113万元,黄某应分得其中21万余元。
2013年4月,家住邕宁区蒲庙镇某村男子陆某和西乡塘区某村的黄某结婚,婚后黄某长期在外务工,陆某在家务农。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再加上黄某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2015年10月底双方离婚,还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
陆某原本以为和平分手后双方再无往来和瓜葛,但万万没想到,在离婚将近一年之后,他竟然被前妻黄某告到邕宁区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陆某所在的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取得征地补偿款、分红款共计113万余元的一半。
原来,2014年11月初,邕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征收陆某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30多亩,包括了由陆某继续承包耕种的林地14亩。根据有关补偿标准,2015年11月中旬,村民小组将陆某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项总额112万余元及1万元分红款等存入陆某的银行账户。
黄某与陆某离婚后,得知陆某收到上述113万余元,要求分割未果后,便于2016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其中一半。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黄某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于2015年10月底登记离婚。陆某在分户后继续承包耕种的14亩林地,在其和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国家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亦形成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此,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陆某将其所分得的土地补偿费14万余元的一半支付给黄某,安置补助费20万余元的一半支付给黄某,青苗补偿费7万余元的一半支付给黄某,三项补偿款共计21万余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